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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国外怎么保护饮用水
美国:
  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立法
  英国:
  标准每五年修订一次
  德国:
  大城市每年检测上万次
  日本:
  污染饮用水要判重刑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饮用水安全是各国都极为关注的领域,经过多年努力,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自来水已能实现直接饮用,而这些国家在保证饮水安全方面的措施,或许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立法
  到美国的公园跑步或体育馆打球,如果口渴却忘记带饮品也大可不必担心,因为这些公共场所都装有水龙头,里面的自来水可以放心饮用。
  美国留学生姚彼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美国,水龙头一般都设在洗手间附近,由于他所在的德克萨斯州出产石油,他担心饮用水中会有重金属,常用带有简单过滤装置的杯子从水龙头里接水,而他在其他州上学的朋友们,无需任何过滤,直接饮用。
  美国对自来水定有标准,要求从水龙头流出来的自来水能够直接饮用。为确保这一点,各级政府和公共供水系统从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以及监测等方面做了大量努力。
  据《人民日报》报道,早在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明确规定保护国家公共饮用水的供应及源头,由美国环保署及各州环保署一起执行。
  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法的规定不包括用水人数少于25人的井)。
  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
  目前几经修订形成的完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建立饮用水水源评估制度,对每个水源都有相应的研究,包括水源的区域界线、水源区域内各种可能的污染源的清单、供水对各种污染源的敏感程度等。
  英国:标准每五年修订一次
  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先后出台了包括《水法》、《水务法》、《饮用水质量规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除了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规,英国还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卫生准则以及欧盟相关法规,主要是《欧盟饮用水规程》。
  这些标准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以确保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的最新指导方针,并与科技进步相协调。
  据《新华国际》报道,除了设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成熟明晰的管理架构也是英国饮用水安全和高质量水务服务的重要保障。
  在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是中央政府中负责水资源及相关产业方面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对水务监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此外英国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饮用水监视委员会”,为饮用水安全提供独立监督。
  另外,上世纪90年代开始水务私有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水务行业效率和竞争力,保证了自来水质量和相关服务。而英国水务监管部门还注意业务公开和宣传工作,与民众建立持久可靠的信任关系。
  英国的饮用水除了来自地下外,河流取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泰晤士河是英国最著名的大河,这条全长402公里的河流横贯首都伦敦与沿河的10多座城市,每年要向沿途1300万人以及众多工业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水源。
  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泰晤士河流域内已建污水处理厂476座。泰晤士河流域中的一切污水均须经过处理后才允许排入河中或注入地下。
  德国:大城市每年检测上万次
  德国饮用水条例对于饮用水的标准作了明确而且严格的规定。德国所有自来水管中流出的水都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
  德国自来水厂中的水质净化主要采取预防性手段,即污水处理和自然与水资源保护受到格外重视。
  德国水利法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其排放流域的不同对其排放的化学氧化指数、生物氧化指数和氮含量等有明确的规定标准。政府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也十分严格,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会予以警告并勒令整改。
  在此前提下,自来水生产中的水质处理基本只需采取自然手段。以柏林为例,该地区饮用水全部来自地下水,其铁和锰的含量较高,柏林自来水公司采取通风和沙滤手段去除高含量的铁和锰,无需再添加其他化学制剂。在使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地区还可以使用氯、臭氧或者紫外消毒等方式。
  除了水的质量标准,德国《饮用水条例》还对水质检测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地表水、地下水、水厂水质处理环节、自来水管网以及用户的水龙头都被这一高密度采样网络所涵盖。
  据《人民日报》报道,在德国柏林,每50公里要有一个水质检测点,全市共有180个定点用户监测地,位于幼儿园、老人院、医院等公共机构中,每周会有人上门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执行,地区的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水质检测的频率与用户数量有关。一个小村子可能每年只需一次水质检测,而在像柏林这样的大城市每年则要检测上万次。
  日本:污染饮用水要判重刑
  对于自来水的水质,日本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严格规定,这就是1955年6月15日制定的《水道(自来水)法》。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水道法》第四条规定制定了《关于水质标准的省令》。现行水质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包括水银、锑、硼、亚硝酸氮、氟等,达50个项目。
  除了水质标准项目外,还有26项“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即虽然没有作为水质标准,但有可能在自来水中检测出来,应该在水质管理上加以注意的项目,包括钙、镁、残留氯等。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厚生科学审议会”还会经常就水质标准进行研究,根据最新的科学知识进行修改。
  此外,日本也注重水源保护。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促进水道原水水质保护法》,要求对于自来水的水源地进行保护。该法对自来水企业和地方政府需要采取的保护水源措施,包括生活污水的处理、养殖场家畜粪尿的处理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未经处理严格限制排入河流。
  在日本,污染饮用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之一,刑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关于饮用水的犯罪行为,污染饮用水或者混入毒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污染提供给人饮用的净水,使其无法利用的行为,属于“污染净水罪”,可以判处6个月以下徒刑和10万日元以下罚款。污染自来水和水源的行为,属于“污染水道罪”,可以判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
  向供人饮用的净水投入毒物和会导致健康受损的物质,无论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了影响,一律判处3年以下徒刑。污染净水致死,比起一般伤害罪,要判处重刑。
  向自来水混入毒物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物质,则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人死亡,判处死刑、无期或者5年以上徒刑。破坏自来水管或者堵塞自来水管,则判处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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